世界各國通風換氣相關法規規範
維護室內空氣品質最為直接簡易之技術,即是稀釋室內各類污染物濃度,亦即引入空間外之空氣,引出空間內之空氣,使化學與生物性污染物不致蓄積或繁殖高至危害人體健康。另一方面物理性因子也可藉通風換氣此調整至舒適狀態,故通風換氣之相關法規為室內空氣品質維護之重要一環。
美國標準
美國在通風換氣方面最周延者為冷凍空調協會ASHRAE之標準62R-1999。ASHRAE訂有商業或公共用途空間及一般住宅分兩類通風法則。至於工業用空間則不予規範。
ASHRAE連結 http://www.ashrae.org/template/TechnologyLanding
其以通風之形式區分討論如下:
一、自然通風(Natural Ventilation)
ASHRAE以4 %的有效開口面積(openable area)來作為自然通風依據。而對於自然通風器具上,並無強制定義其尺寸大小及位置,僅是敘述性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時應符合流體力學及熱傳學原理,以達到有效之自然通風路徑。
二、機械通風(Mechanical Ventilation)
ASHRAE在其規範中將「用以稀釋人體發出之污染源」及「建材逸散污染源」所需外氣量分開計量。依照下列公式計算:外氣供應量VOA=RPP+RBA
RPP: 用以稀釋人體或生活行為產生的污染所需之外氣
RBA:用以稀釋建材產生之污染量所需之外氣
歐洲標準
歐洲國家方面則由歐洲標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發展審議各項通風標準規範草案中,其中 EUROPEAN PRESTANDARD prENV 1753 (Ventilation for Buildings:Design Criteria for the Indoor Environment),規範多種用途空間其熱舒適物理量、機械通風量、噪音允許值等。而其通風量規範亦如ASHRAE一般,分為用以稀釋「人體」及「建材」污染所需的外氣量,再將兩者加成為系統所需外氣通風量。
歐洲標準委員會(CEN)
http://www.cenorm.be/CENORM/BusinessDomains/TechnicalCommitteesWorkshops/CENTechnicalCommitt
ees/WP.asp?param=6138&title=CEN/TC 156
取材自http://www.iaq.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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