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行政院院會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我國空氣污染防制再往前邁一大步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於今(9)日經行政院第3113 次院會通過,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查,該法的通過,具體展現政府重視民眾室內生活環境的決心,將使國內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的維護管理工作,邁向新的里程碑,並將使以往以室外大氣管制為主之空氣污染防制,延伸至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
環保署表示,國人每人每天約有90%的時間處於室內的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及工作品質,近年來室內空氣污染物對民眾的影響逐漸受到重視,該署為求更進一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有效改善室內空氣,維護室內環境品質。
環保署指出,室內環境一般泛指辦公室、電影院、餐廳、百貨公司、醫院,乃至車、船、飛機等密閉或半密閉空間,由於室內或室外存在連續或間歇性排放不同空氣污染源,在通風不良情形下,會使污染物在密閉空間中累積,造成對人體之危害。依據近幾年研究顯示,國內一般室內空氣品質,較嚴重之問題點主要有:
(一)公共場所室內空間人員使用密度過高、空調設備設置不當及送風量不足等問題,造成通風換氣不良導致二氧化碳(CO2)偏高。
(二)由於國內室內空間大多過度裝修,倘其裝修材料、塗料等具易揮發性有機溶劑,加以建築通風換氣功能不良,將導致室內揮發性污染物質濃度增高,特別是甲醛 (HCHO)與揮發性有機物(TVOC)之濃度。
(三)台灣地處亞熱帶海島型氣候,年平均相對濕度多達80%以上,因此外在環境形成易滋生生物性污染物之溫床,有生物性污染物(細菌、真菌等)濃度普遍偏高的問題。
環保署表示,為促使公共場所均能重視室內空氣品質之問題,進而有效進行改善,於院會通過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中規定,經環保署公告之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另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對於一些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將進一步要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監測結果亦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
環保署表示,立法落實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改善,將可減少國人呼吸道相關疾病的發生及健保醫療的社會成本支出,並藉由各部會共同努力,據以確實維護公共場所室內環境品質,保障全體國民的身體健康。環保署呼籲民眾支持「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立法,環保署亦將加強宣導,讓民眾能夠瞭解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重要性,並樂於改善室內環境。
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方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針對國內兩類場所(第1類及第2類場所)限制其室內空氣品質,第1類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第2類場所: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並明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於今(9)日經行政院第3113 次院會通過,將於近日內送請立法院審查,該法的通過,具體展現政府重視民眾室內生活環境的決心,將使國內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的維護管理工作,邁向新的里程碑,並將使以往以室外大氣管制為主之空氣污染防制,延伸至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
環保署表示,國人每人每天約有90%的時間處於室內的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人體健康及工作品質,近年來室內空氣污染物對民眾的影響逐漸受到重視,該署為求更進一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有效改善室內空氣,維護室內環境品質。
環保署指出,室內環境一般泛指辦公室、電影院、餐廳、百貨公司、醫院,乃至車、船、飛機等密閉或半密閉空間,由於室內或室外存在連續或間歇性排放不同空氣污染源,在通風不良情形下,會使污染物在密閉空間中累積,造成對人體之危害。依據近幾年研究顯示,國內一般室內空氣品質,較嚴重之問題點主要有:
(一)公共場所室內空間人員使用密度過高、空調設備設置不當及送風量不足等問題,造成通風換氣不良導致二氧化碳(CO2)偏高。
(二)由於國內室內空間大多過度裝修,倘其裝修材料、塗料等具易揮發性有機溶劑,加以建築通風換氣功能不良,將導致室內揮發性污染物質濃度增高,特別是甲醛 (HCHO)與揮發性有機物(TVOC)之濃度。
(三)台灣地處亞熱帶海島型氣候,年平均相對濕度多達80%以上,因此外在環境形成易滋生生物性污染物之溫床,有生物性污染物(細菌、真菌等)濃度普遍偏高的問題。
環保署表示,為促使公共場所均能重視室內空氣品質之問題,進而有效進行改善,於院會通過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中規定,經環保署公告之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另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對於一些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將進一步要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監測結果亦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
環保署表示,立法落實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改善,將可減少國人呼吸道相關疾病的發生及健保醫療的社會成本支出,並藉由各部會共同努力,據以確實維護公共場所室內環境品質,保障全體國民的身體健康。環保署呼籲民眾支持「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立法,環保署亦將加強宣導,讓民眾能夠瞭解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重要性,並樂於改善室內環境。
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方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公告「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環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針對國內兩類場所(第1類及第2類場所)限制其室內空氣品質,第1類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第2類場所: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等室內場所。並明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之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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